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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骊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燕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骊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燕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173号原告:广州市新骊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26-29号2203房。法定代表人:纪良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元锋,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燕玉,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新骊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燕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新骊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燕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广州市新骊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文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颖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