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梅花与梁子成、张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花,梁子成,张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737号原告:张梅花,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梁子成,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长江,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张梅花与被告梁子成、张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梅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梅花以与梁子成、张长江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梅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梅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桐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