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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统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满堂海潮汕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统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满堂海潮汕菜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1759号原告:沈阳统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六号街。法定代表人:XX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利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满堂海潮汕菜馆,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号。经营者:杨国涛。原告沈阳统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满堂海潮汕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统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