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8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肖寒、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寒,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高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8执588号申请执行人肖寒,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执行人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工业园*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969526391。法定代表人:高声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声华,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申请执行人肖寒与被执行人高声华、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赣0828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声华、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寒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声华、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4.75万元,诉讼费5013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高声华、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等候处理,其它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人高声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75万元,诉讼费5013元,共计25.2513万元。未执行标的25.251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肖泉军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康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