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307号原告:崔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与张某某离婚,并返还彩礼。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6月与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24000元(协议达成后给付);三、被告的婚前财产: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三人沙发带茶几一套、梳妆台一件、大立柜一件、洗衣机一台留归原告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喜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文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