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吕颖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32刑初112号 被告人身 份情 况 姓名 吕颖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住址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5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津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 机关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新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1日1时34分许,新津县公安局接报警电话,称新津县普兴镇政府附近有人醉酒闹事。后,新津县公安局普兴派出所民警邱某接到110指令遂带领协警户某立即赶至普兴镇政府门口依法执行职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告人吕颖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民警劝告不听,欲将其带至普兴派出所处理,在行至普兴派出所门口时,被告人吕颖将民警邱某单警装备中的警棍抢走,并拿警棍对着民警邱某挥舞敲打,导致民警邱某身体软组织损伤。后增援民警赶至现场合力将被告人吕颖带至新津县公安局普兴派出所调查。 指控罪 名 妨害公务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 辩护 意见 无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颖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吕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颖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吕颖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被告人吕颖适用缓刑。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吕颖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 判 员 吴雪恋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牟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