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赵官屯小学与梁文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赵官屯小学,梁文琴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078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赵官屯小学,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赵官屯村东。法定代表人:只茂玉,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以磊,学校教师。被告:梁文琴,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曲庄子村团结路**排*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赵官屯小学与被告梁文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赵官屯小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原告不向被告一次性支付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最低工资差额834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初,被告因责任心不强造成一名幼儿在园期间头部摔伤,此前还出现过体罚其他幼儿的现象,引起部分家长不满,给原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原告教代会一致决定,调整了被告的工作岗位,被告不服,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裁决,但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96条和《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也违反了最高院于2015年下发的关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规定,该案应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申诉处理,不能进行司法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缘起于民办、代课教师要求落实待遇,该请求不属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赵官屯小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焦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方崇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