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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曹玉萍诉王任远、崔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萍,王任远,崔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528号原告:曹玉萍。被告:王任远。被告:崔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萍诉被告王任远、崔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曹玉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还款借款50万元及利息9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2014年10月18日向我借款5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一年,被告用自有的房屋做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玉萍与被告王任远、崔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王任远、崔艳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玉萍的起诉。案件受理9,700.00元,退还原告曹玉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