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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永康、吕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康,吕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康,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吕婷婷,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康与被执行人吕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89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婷婷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俊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