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卢保英与贺林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保英,贺林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118号原告卢保英,女,1979年12月14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贺林瑛,女,1998年5月28日生,陕西省山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保英与被告贺林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保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卢保英承担78.83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