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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卢保英与贺林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保英,贺林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118号原告卢保英,女,1979年12月14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贺林瑛,女,1998年5月28日生,陕西省山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保英与被告贺林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保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卢保英承担78.83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