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赛茶与陆大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赛茶,陆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袁赛茶,女,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陆大荣,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袁赛茶申请执行陆大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陆大荣应赔偿袁赛茶人民币461618.74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属精准扶贫对象,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敏审判员 王廷跃审判员 刘天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樊月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