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郝某与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郝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组。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郝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816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及胡某某已按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现已��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