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华晋钛合金有限公司与绛县开发区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王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花晋钛合金有限公司,王岗,绛县开发区恒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25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花晋钛合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岗,男,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绛县开发区恒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岗本院在执行运城市绛县开发区花晋钛合金有限公司与绛县开发区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王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现生效法律文书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李晓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照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