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沈若友沈若田等与李世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若银,沈若清,沈若友,沈若田,李世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143号原告:沈若银,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沈若清,男,1968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沈若友,男,1976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沈若田,男,1971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顺,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中,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华帝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7478598T。负责人:李维原告沈若银、沈若清、沈若友、沈若田与被告李世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若银、沈若清、沈若友、沈若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沈若银、沈若清、沈若友、沈若田负担。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柳云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