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和安某;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安某,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533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安某。被告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安某、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孟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露????????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