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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和安某;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安某,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533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安某。被告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安某、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孟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露????????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