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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宋海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宋海涛,尹志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5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54号。负责人:王书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涛。被告:尹志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宋海涛、尹志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向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