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袁吉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吉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19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吉才,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吉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袁吉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袁吉才窜至中山市西区长洲社区烟洲新村9幢205房,用塑料卡片打开房门后入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的组装电脑1台和三星I8268型手机1部(共价值人民币2140元,)后逃离现场。2017年2月17日,袁吉才在中山市大涌镇华泰路新华书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袁吉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吉才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吉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袁吉才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吉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袁吉才退赔被害人刘丽媛被盗窃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缪慧莹沈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