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湖北世纪钢联贸易有限公司、薛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世纪钢联贸易有限公司,薛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80号申请人:湖北世纪钢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388号华润置地中央公园(一期)A4幢1单元30层5号。法定代表人:冯纪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弯弯,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薛锋,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鑫城佳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松涛苑商网D外48号,经营者冯纪英。申请人湖北世纪钢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薛锋、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鑫城佳五金建材经营部申请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洪劳人仲裁字第286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湖北世纪钢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世纪钢联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世纪钢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洪劳人仲裁字第28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北世纪钢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梅 飚审判员 胡铭俊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艺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