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02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高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高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财保88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高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郭柱钊,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涛,公司经理。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高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高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的存款600538.12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高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东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600538.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卢彩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王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