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7432章文花与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文花,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432号原告:章文花,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广州路5号。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经理。原告章文花与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6日,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3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并加盖了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文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48元,已减半收取352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文骐书 记 员 马艳秀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