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春平与金利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平,金利华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1482号原告:黄春平,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金利华,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原告黄春平与被告金利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春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利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春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利华立即支付住宿费8000元;2.由金利华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黄春平在石狮××××镇塔前村开了家叫洋阳公寓的旅店。金利华于2013年上半年住至2014年上半年,以日租50元结算。一段时间后金利华以资金紧缺为由要求缓交租金。因金利华性格比较好,黄春平便一直让金利华拖欠。2015年5月7日金利华出具欠条一份交黄春平收执,确认尚欠8000元租金未付。后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金利华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金利华于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在黄春平经营的洋阳旅馆居住,以日租50元结算。一段时间后金利华以资金紧缺为由要求缓交租金。2015年5月7日金利华出具欠条一份交黄春平收执,欠条载明“本人金利华欠黄春平人民币8000元(捌仟圆)”。2016年7月29日黄春平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24日撤回起诉。2017年3月22日黄春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黄春平与金利华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黄春平已向金利华提供了住宿服务,金利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金利华未能按时支付并出具了欠条交黄春平收执,确认尚欠住宿费8000元。现黄春平要求金利华予以支付,对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金利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春平偿付欠款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利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清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