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解和与蔡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解和,蔡昌发,谢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刘解和,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新化县上梅镇崇阳岭社区。被执行人蔡昌发,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石冲口镇龙家村10组。被执行人谢汉文,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铎山镇花桥村6组。本院在执行刘解和与蔡昌发、谢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解和与被执行人蔡昌发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蔡昌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履行了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谢汉文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谢汉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