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万柏林区辉煌石材经销部、陈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辉煌石材经销部,陈清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465号原告:福建省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区DK27-E地块。法定代表人:林远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绿松、魏慧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辉煌石材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华北机电城西3楼4号。经营者:陈清辉。被告:陈清波,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辉煌石材经销部、陈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2日,原告福建省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以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辉煌石材经销部、陈清波的起诉,经审查,没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26元,由福建省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琛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