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能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程能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3841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俊杰,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能斌,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能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鲁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