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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叶庆生、梁富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叶庆生,梁富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750号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金华路7-11号之11号,注册号:914406057894753444。法定代表人:钟雄文。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炯熙、朱绮云,均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庆生,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地址:广东省信宜市,被告:梁富琴,女,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庆生、梁富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莫绮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