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李仁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李仁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9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陈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霏霏,女。被告:李仁福,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被告李仁福信用卡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由力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