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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四川蜀天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蜀天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蜀天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王光甫。被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向阳,总经理。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772189.33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0122元,合计782311.3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债权均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