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3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丰顺县铭盈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志达、张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顺县铭盈实业有限公司,王志达,张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423民初577号原告:丰顺县铭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206国道边(原粤东商贸城)E城1栋3楼。法定代表人:罗思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彩凤,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王志达,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张璐,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丰顺县铭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达、张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丰顺县铭盈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了合同号为:2016196619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王志达在准备银行按揭过程中,查询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发现存在不良记录。因被告王志达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现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而被告又不将所欠购房款支付给原告。为保护原告之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法院给予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丰顺县铭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达、张璐于2016年12月29号订立的合同编号为:20161966197《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丰顺县铭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伟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思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