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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38号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詹立中、刘农梅、湖南海蒙葳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詹立中,刘农梅,湖南海蒙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詹立中,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农梅,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海蒙葳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立中、刘农梅、湖南海蒙葳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建军、刘艳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立中、刘农梅、湖南海蒙葳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詹立中、刘农梅、湖南海蒙葳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