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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701号原告:钱某某,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吴裕成,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华,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钱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东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