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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洪江与申银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江,申银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381号原告:吴洪江,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申银献,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吴洪江与被告申银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吴洪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吴洪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洪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吴洪江负担。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