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洪江与申银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江,申银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381号原告:吴洪江,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申银献,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吴洪江与被告申银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吴洪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吴洪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洪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吴洪江负担。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