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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冬冬与吕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冬,吕永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599号原告赵冬冬,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永恒,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冬冬诉被告吕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冬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冬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冬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双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