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冬冬与吕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冬,吕永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599号原告赵冬冬,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永恒,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冬冬诉被告吕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冬冬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冬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冬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双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