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素萍,吕杭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2853号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三门峡市文明中路卢家渠88号。法定代表人吴瑞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吕杭洲,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素萍,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三门峡市海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卫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