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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胜军、张雨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胜军,张雨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终3957号上诉人:张爱兵,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春江新城新河苑*期*幢*单元****室。被上诉人:王胜军,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恒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雨江,男,199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兵(系张雨江之父),住址同上。上诉人张爱兵因与被上诉人王胜军、原审被告张雨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张爱兵上诉称,王胜军在明知限购令出台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时间解除合同,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王胜军曾就社保问题与中介协商过,其在南京并无二套住房,其完全有能力缴满一年社保继续履行合同。王胜军以限购令为由解除合同,应在知晓该项政策后及时解除,但其故意拖延时间,使张爱兵购房计划全部打乱,导致损失扩大,因此上诉人不应退还定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胜军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张爱兵、张雨江与王胜军于2016年9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于2017年6月1日解除;二、张爱兵、张雨江于签订本协议之时给付王胜军购房定金9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共计91162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王胜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张爱兵负担,本院免予收取;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白文虎审判员  汪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汪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