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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执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立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立钱,陶美芳,吴立官,杨大美,吴志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30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夹城巷46层第一层被执行人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吴立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路218号(亿丰家居时代广场4FA41#)经营者吴立钱被执行人吴立钱,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陶美芳,女,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吴立官,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杨大美,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吴志乐,男,199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吴立钱建材经营部、吴立钱、陶美芳、吴立官、杨大美、吴志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吴立钱建材经营部、吴立钱、陶美芳、吴立官、杨大美、吴志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5执306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霞审 判 员  夏强助理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汪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