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申夏钢模板租赁站与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申夏钢模板租赁站,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470号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申夏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经营者:何秀福,该租赁站业主。被申请人: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申夏钢模板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737元。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73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巴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