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经香与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郭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经香,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郭红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503号原告:刘经香,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蔡侯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尹志友,该有限公司监事。被告:郭红伟,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刘经香与被告河南志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郭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经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经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刘经香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申才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