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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8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甘辉与王前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辉,王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8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辉,男,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王前富,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甘辉与被执行人王前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12月7日,权利人甘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无车辆、无工商信息。根据反馈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6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实现领取案款1,31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王前富仍欠申请执行人甘辉借款93,68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尹亚军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