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37号原告:丛某,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某,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丛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丛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孙福杰书 记 员 王玉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