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37号原告:丛某,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某,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丛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丛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孙福杰书 记 员  王玉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