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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治市昌泰石料有限公司与程文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昌泰石料有限公司,程文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57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昌泰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旭东,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平顺县北社乡东禅村住所地:屯留县上村镇崔邵村被执行人程文水,男,194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长治市昌泰石料有限公司与程文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25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程文水返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昌泰石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42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0元、执行费539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文水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程文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程文水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程文水以42600元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830元、执行费539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