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有录与被告青海艺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睿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录,青海艺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睿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394号原告:赵有录,男,回族,1965年1月25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中区。被告:青海艺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东区。经营者张睿敏(又名张艺依),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睿敏,女,回族,1995年4月13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原告赵有录与被告青海艺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睿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赵有录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有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有录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墨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