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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伟诉张国力、陕西铜黄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张国力,陕西铜黄煤炭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120号原告:何伟,男,1970年1月2日生。被告:张国力,男,1950年10月2日生。被告:陕西铜黄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苗圃路市城建公司家属楼10204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力,系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伟与被告张国力、陕西铜黄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何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计10275元,由原告何伟负担。审 判 长  卞金萍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