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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龚晓兰城乡建设行政���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龚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晓兰(曾用名:龚满惠),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锦屏���。法定代表人肖兴屏,镇长。再审申请人龚晓兰因诉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锦屏镇政府)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行终字第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龚晓兰申请再审称:锦屏镇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该拆除行为属于应急避险措施错误。请求:撤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行终字第98号行政判决;确认锦屏镇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龚晓兰坐落于原锦屏镇东正街的房屋属��向家坝水电站库区381水位线下,2007年锦屏镇政府对龚晓兰的该处房屋进行实调,2009年4月28日实施围堰过渡时,龚晓兰即将该房屋财物搬空后交付政府验收。2010年4月15日,龚晓兰申请购买政府统建安置房,并于2011年1月30日与锦屏镇政府签订《政府统建安置房协议》。2012年6月屏山县移民拆迁工作进入最后移民搬迁阶段,屏山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1日发出《关于向家坝库区清理的通告》,要求移民务必于7月15日前完成搬迁。之后,龚晓兰又返回已经搬空的房屋。随后,屏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向家坝电站建设蓄水进度及主汛期情况发布《屏山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防汛度汛应急避险搬迁工作的紧急通知》、《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向家坝电站库区清理的通告》、《屏山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启动防汛Ⅲ(三)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和《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家坝电站屏山库区第一期蓄水的通告》。锦屏镇政府根据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屏山县人民政府对向家坝水电站工程2012年蓄水计划的批复、拟定的应急预案制定了《锦屏镇2012年移民度汛应急避险预案》。龚晓兰的房屋处在向家坝电站建设移民区域内,为了向家坝电站建设按期蓄水及防洪避险,保障移民的生命安全,避免财产损失,锦屏镇政府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帮助未完成搬迁的龚晓兰搬迁并对即将淹没的房屋予以拆除,属于政府面对即将发生的险情采取的应急避险措施,其行为并无不当。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应予维持。龚晓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龚晓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龚晓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欧阳丹东审判员 程  刚审判员 王 轶 贤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魏 葭 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