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高延都与杜敏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延都,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喜成家园*号楼。被申请人:杜敏,女,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铁路小区。高延都与杜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杜敏名下的轿车一辆。高延都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延都与杜敏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敏名下轿车的查封,该车牌号为黑NG****。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