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超与杨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杨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717号申请执行人张���,男,1989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杜固镇宋村。被执行人杨欢,女,1992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周村镇周村。本院在执行张超与杨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欢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巧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