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蒋连顺与被告刘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连顺,刘清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775号原告蒋连顺,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清祥,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蒋连顺与被告刘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蒋连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返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000元。事实和理由:刘清祥于2015年1月9日向原告蒋连顺借款人民币165000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前期用,被告借款到期后,不愿还钱,故起诉至法院。原告因下岗生活困难先起诉部分,待开庭有钱时再追加起诉,要回欠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清祥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XX号,属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奋斗街道办事处奋斗社区居委会,该社区据走访居民了解到,被告已于2015年4月死于家中。原告起诉被告的时间是2017年4月5日,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连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退还原告蒋连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忠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