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秦飞与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王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飞,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866号原告:秦飞,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法定代表人:王亚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陶士臣,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宇,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宇,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飞诉被告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飞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1017元,由原告秦飞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