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杨红梅、秦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杨红梅,秦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234号原告: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刘石路南、西宁路西(东夏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17761U。法定代表人:牟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栋,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委,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梅,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被告:秦东海,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梅、秦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两被告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利息61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两被告于2017年3月6日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对借款事实以及收到借款本金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要求在2017年5月30日前还清本息,现原告对两被告单方要求的还款时间不予认可,因两被告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同时原告也急缺资金。本院认为,本案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日照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鲁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