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善兴、张连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善兴,张连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24号申请执行人:郭善兴,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连宝,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郭善兴与张连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的查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连宝汽车两辆,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