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闫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22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浩,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浩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冬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闫浩携带一把铁钳来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中路诚丰影院后门口,用铁钳剪短被害人钟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自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90元)车的防盗锁后将车盗走并销赃。2、2016年9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闫浩携带一把铁钳来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南华网咖门口,用铁钳剪断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杂牌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60元)的防盗锁后将车盗走并销赃。3、2016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闫浩携带���把铁钳来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非凡网咖门口,永铁钳剪断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冬富牌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0元)的防盗锁后将车盗走并销赃。4、2016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闫浩携带一把铁钳来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非凡网咖门口伺机作案,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发现并抓获,当场查获作案工具铁钳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执勤经过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销售单据复印件,作案工具的照片,被害人钟某、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闫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及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单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闫浩正在寻找作案目标即被抓获,是犯罪预备,对该单犯罪事实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闫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钟亮人民币二千五百九十元、退赔被害人李奇锋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元、退赔被害人杨明金人民币九百八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温和凤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减轻处罚并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